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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的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推进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的运行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学校直属、独立设置、跨学科、实体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中心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全面落实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这五项,以建设“学术高地、红色智库、宣教阵地”为目标,逐步将中心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是教育部、原中央党史研究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师范大学共建的研究基地。

第五条中心以教育部“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规定为指导,采用“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项目管理为途径,以学术研究为平台”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中心为学校独立建制的正处级科研单位,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资料室,以及若干个研究室。根据研究中心的发展需要,下设研究室,可以增减或调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由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为了提高中心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中心聘请名誉主任或学术顾问若干名,名誉主任及学术顾问由学界有重大影响的著名学者担任。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  中心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通过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以及学术顾问等形式,着力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广泛吸收国内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加盟,使中心成为国内领先的研究基地。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所有专、兼职人员均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中心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中心主任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岗位聘用周期为4年,可连届竞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基地所聘用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凡属中心重大项目,已由教育部社科司下达立项通知书,在科研合同规定的该项目研究期内的项目主持人;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作为中心自设研究项目立项的项目主持人;凡与中心研究方向一致并同意将其成果署名为中心的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可以聘任为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凡与中心研究方向一致并同意将其成果署名为中心的国家重大(点)项目的子项目主持人或者视同国家级项目的主持人;凡与中心研究方向一致并同意将其成果署名为中心的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凡以中心名义承揽的横向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可以聘任为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凡聘任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应接受中心的管理,依据合同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凡聘任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可以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身份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享有中心设备使用、资料查阅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为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工作(包括自筹经费)的同时,研究人员还应主动从国内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的经费和来源。

第二十条  对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中标者即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权聘任项目组成员,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支配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评估制。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中心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中心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由中心组织评估和验收,如项目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中心有权追回所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的成果(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在公开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时,必须以“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积极吸纳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将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相关课程的教学改革。

第二十七条 积极通过专家授课、业务培训、专题宣讲等形式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弘扬和普及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 举办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积极向教育部、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报送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中心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并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三十条  中心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七章 学术交流

第三十一条 中心每两年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第三十二条  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浓厚学术交流氛围。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资金主要来源有:(1)上级经费:教育部重点基地项目经费、教育厅重点基地建设经费;(2)学校经费:按上级拨付给重点基地项目或建设经费1:1配套经费、申报的项目经费、学校下达的日常办公经费;(3) 横向经费:中心承接的横向项目经费;(4)培训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心资金使用去向有:(1)科研课题经费;(2)图书资料建设经费;(3)学术会议与交流经费;(4)设施建设;(5)研究人员津贴;(6)优秀成果奖励:(7)研究成果及刊物出版资助;(8)网络和数据库建设;(9)日常办公开支等。

 第三十五条  中心对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的资金实行单独立帐、专款管理,全部经费使用情况统一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中心设立的帐户中。教育部、省教育厅向学校拨付的资金,按基地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管理;其他资金根据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以中心名义承接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教育部、学校及中心相关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心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中心提供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中心提供专兼职研究人员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

第四十条  中心每年出版集刊,努力建立本中心所涉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与中心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并进行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心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其他档案等。

第十一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和专著摘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30日